(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)農委會漁業署今天表示,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,7月17日修正公告的「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」,8月15日實施,屆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,捕獲須放回海中並通報,否則觸法受罰。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說明,修正後的管制措施增列規範漁船(筏)出海作業時,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,意外捕獲時,不論存活或是已經死亡,應立即放回海中,而且必須在返港後一天內填妥「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」。通報表上必須載明意外捕獲地點(經緯度座標)、時間、漁法與目測體盤長、體盤寬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,並用以下傳真電話傳真給漁業署(02)2332 -7536、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(02)2462-3986或2462-0291通報。王正芳提醒民眾及漁民,為利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,經漁業署核准者得捕撈鬼蝠魟屬物種,未經核准即捕撈者,將移送司法機關依「漁業法」第60條第2項規定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。而且意外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,也將依「漁業法」第65條第6款規定,核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鍰。漁業署補充,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屬物種,即雙吻前口蝠鱝(Manta birostris)及阿氏前口蝠鱝(Manta alfredi),為保育海洋資源永續,例如菲律賓、墨西哥、印尼及秘魯等國已宣布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。(編輯:方沛清)1070719關鍵字標籤: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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